第九章 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第一节 (取暖系统防火防爆)
一、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1、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取暖。 2、为防止纤维粉尘堆积在管道上散热自燃,在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厂房内,散热表面平均温度不能超过82.5℃。单输煤廊的散热器表明温度不能超过130℃。 3、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与光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厂房,以及生产过程中善法的水蒸气能引起自然。或生产爆炸性气体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暖风管暖,以防止此类场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供暖管道不应穿过与供暖管道接触后能引起燃烧或者爆炸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然材料隔热。
二、采暖管道要与建筑屋物的可燃构件保持一定的距离。1、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100℃,其间距不小于100mm。 2、当温度不大于100℃,其间距不小于50mm。(如空间狭小无法相隔50mm,可用不然材料保护)
第二节 (通风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一、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1、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应净化处理,并在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以下。 2、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3、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4、民用房间内空气中含有爆炸物质的房间,应设置在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置且其空气不 应循环使用。
二、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设计:1、空间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排送风系统应采用防爆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通风的机房内,且送风管上设置防止回流的设施可采用普通通风设备。 2、含有燃烧和保证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用湿式除尘器。 3、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的排风系统,应设置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其排风设备不能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排风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带,只可明装不能安装。 4、排出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0mm的不然材料阻隔,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较高者放在上面,温度低的放在下面。 5、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在自然通风或机械送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择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该机械通风设备应设置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燃油锅炉的正常通风量按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不小于6次/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6次/h确定,视乎排风量不小于12次/h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