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职业培训补贴 - 培训机构申请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十三条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第(十七)“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制订。”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意见》(桂政发〔2009〕3 号)第(十五)“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培训体系,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长效机制。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就业再就业若干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06]98号)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第六条“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和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申请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的的权限和主体分为: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二)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市本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县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社[2006]55号)第三章第九条第(二)规定:职业培训补贴是指对经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后,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具体条件为: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到具备资质条件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质量和期限达到规定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社[2006]55号)第四条规定: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其他扶持对象。

持有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到具备资质条件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质量和期限达到规定要求并且进城务工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单位需提交下述材料:

(1)职业培训开班申请;

(2)培训质量承若书;

(3)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4)质量督导员现场督查意见表;

(5)申请培训补贴报告;

(6)《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7)垫支并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对象花名册;

(8)考试成绩汇总表;

(9)考勤登记表;

(10)本机构在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二)培训对象个人需要有下述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鉴定合格后申请);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或学校有关证明;

(4)《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创业培训提供《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创业培训合格后1年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6)培训补贴对象向培训机构提出的垫支培训费用申请书;

(7)培训补贴对象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协议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