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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综合能力精讲课-王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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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安全区的连通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m2 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
部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
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助记:超火分隔/奸臣难防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
范第 6.4.12 条的规定;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3 条的规
定;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4 条的规定;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双甲门)
 
一、下沉式广场
6.4.12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69m²
②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 1 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式广场的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③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 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 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 60%计算。
 
6.4.13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6.0m²
②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③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4m
④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备注: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
助记:
防火隔间单用途
家家有事不算数(甲甲64)

 

第五章 防爆检查
第五章 防爆检查
第一节 建筑防爆
第二节 采暖系统
第三节 通风空调系统
第四节 电气防爆
参考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第一节:建筑防爆
一、布局和布置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3h 防火隔墙(抗暴)
 
混知识点:
3.3.5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注:防爆墙为在墙体任意一侧受到爆炸冲击波作用并达到设计压力时,能够保持设计所要求的防护性能的实体墙体。防爆墙的通常做法有:钢筋混凝土墙、砖墙配筋和夹砂钢木板。
 
一、布局和布置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
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二、泄压设施
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①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②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 60kg/m²
③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
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
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6
规定:
①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②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③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
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三、预防措施
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②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③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3.6.1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油设施。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 浸渍的措施。
  防止液体流散的基本做法有两种:一是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漫坡,一般高为 150mm-300mm;二是在仓库门口砌筑高度为 150mm-300mm 的门坎,再在门坎两边填沙土形成漫坡,便于装卸。
 
第二节:采暖系统
一、采暖形式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①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②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总结:遇热易爆+遇水易爆→不循环热风
二、采暖要求
9.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 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 130℃
9.2.4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9.2.5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 100℃时,不应小于 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②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 100℃时,不应小于 5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9.2.6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第三节:通风空调系统
一、空气循环
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25%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二、送风与排风
9.1.3  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
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9.3.3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送风管和防火阀能合用,排风管不行)
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②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③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三、防爆风机
9.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9.3.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3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确定;
②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12 次/h 定。
 
四、除尘器
9.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9.3.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9.3.7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 15000m³/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 60kg 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第四节:电气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0.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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