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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4层的综合办公楼属于一类高层建筑;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