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

建设单位如未直接和符合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订立委托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则本报告中 “技术服务机构”一栏由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盖章、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与此前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中相关要求一致。

 

文件解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是针对“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20〕第51号)》(后面统称为“51号令”)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而“51号令”是针对《消防法》当中规定的“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的解释,应该怎么具体的去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关于这点大家需要注意,之前旧的消防法说的是“消防设计的审核和工程竣工的验收”,那么关于之前的“审核和验收”的内容是在“公安部109号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之前这块内容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现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是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因此在“住建部51号令”实施之后,同时废止了“公安部119号令”。


对于今年的考生而言,我们重点关注一下“住建部51号令”当中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有哪些工程就可以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

 

粤建质函〔2020〕30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附件1,以下简称《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附件2,以下简称《文书式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大相关政策宣传贯彻力度。

 

各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细则》和《文书式样》,并结合当地实际对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对现有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模式、申请材料等进行及时调整优化,对有关工作表格或工作指引进行补充完善。要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政策把握水平和工作技能,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人接,接得住。

 

二、加强管理,明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程序。

 

各地级以上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对申请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初审,符合《细则》第八条且资料齐全的,向我厅提交《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函》(附件3)。广州和深圳两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我厅委托组织召开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时,应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实施,并指导评审专家参照范本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附件4)。

 

三、细化要求,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行为。

 

在各方责任主体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时,各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暫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和《细则》的要求同步实施消防查验,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一并提交。我厅制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范本(附件5)可供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四、规范审批,优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工作流程。

 

各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根据《细则》《文书式样》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我厅制定的工作流程(附件6)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和优化业务办理和服务流程,细化办事指南,并及时通过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要积极推动消防业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等相关业务纳入各地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尽早实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方便群众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