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环球弘文教育微课堂,今天为大家介绍建造师管理制度-注册管理的相关考点。

概念:

注册建造师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按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造师担任)

(一)注册申请

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初始注册

申请条件:

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规定:

①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②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3 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 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前提:须在同一单位内申请注册。

PS:以上注册需提交的材料见书 P2—P3,其间只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执业印章

(二)不予注册 重点: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 2 个或 2 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出发尚未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 5 年的;

6、因第 5 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 3 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PS:记忆方法:关键词关系

例:

因执业活动受刑罚,执行完不满5年 ;其他原因受刑罚,执行完不满3年;吊销注册证书不满2年;注册之日前 3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予注册 。

(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这些情行都将被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又称:注销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消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规定的印章失效的情形发生:既(三)的 8 个情形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